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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北师范大学校园机动车辆通行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01     点击数:

    

各学院(部)、各单位:

     《东北师范大学校园机动车辆通行管理办法》已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东北师范大学校园机动车辆通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校园交通状况,合理利用校园内停车资源,营造良好的交通秩序, 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校园正常学习、生活秩序,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等文件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并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建设和运行智能车辆门禁系统(以下简称门禁系统),对各类进出东北师范大学校园的机动车辆实行分类收费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东北师范大学(本部校区、净月校区)校园的所有机动车辆。

第三条  学校保卫处负责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及本办法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专门的停车管理公司或有相关资质的物业公司对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实施收费管理。

第五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校园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安全驾驶、文明行车、遵规泊车、自觉缴费。

第六条  门禁系统对进出车辆通行管理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固定车辆事先登记,建立免费通行或缴纳固定费用后长期授权通行的车辆名单,门禁系统对车牌自动识别,车辆无障碍通行;二是门禁系统对临时外来车辆进行车牌识别,按次计时计费。

第二章  校内车辆管理

第七条  学校公务车辆免收停车费,具有长期通行权限。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教职工(不含附校编制人员),本人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在本人或其配偶名下的自有车辆,或其所在单位能够证明确为其长期使用、因工作和实际需要须入校的自驾车辆,可办理一辆车的免费通行权限:

(一)全民事业编制在岗教职工;

(二)全民事业编制离退休人员;

(三)集体编制职工;

(四)学校正式聘用的在聘期内的特聘或兼职教授;

(五)脱产博士后研究人员;

(六)学校批准各单位占用全民事业编制实行人事代理(人才派遣)的在册聘用人员。

车辆的免费通行权限有效期为1年,超过有效期限须重新审核、办理。教职工的校园一卡通号与免费通行权限车辆的车牌号码在门禁系统数据库中唯一对应,一号一车,门禁系统不识别一号多车。

教职工本人或配偶名下的自有车辆,自第二辆起,可自行选择参照校外车辆按年度、季度或月份缴纳停车费获得长期通行权限,或选择按次计时缴纳停车费。年度、季度或月份缴费标准为:年缴费标准为600元,季缴费标准为150元,月缴费标准为50元。

第九条  教职工办理车辆免费通行权限,由校内各单位面向本单位相关人员采集车辆信息数据和收集证明材料,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相关申请表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签字后报保卫处。保卫处会同人事处、离退休工作处、信息化管理与规划办公室等部门对相关信息数据审核、确认后,录入门禁系统作为车辆通行管理的依据,数据审核过程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符合免费通行权限的车辆信息在学校网站进行公示,并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条  教职工本人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办理车辆免费或固定缴费长期通行权限时,须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车辆在本人名下的,需提交本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车辆在其配偶名下的,还需提交能证明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户口本(或人事档案簿页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车辆所有人非教职工本人或其配偶的,需提交教职工本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并由其所在单位严格审核、出具能够证明车辆确为其长期使用、因工作和实际需要须入校的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  教职工本人无机动车驾驶证的,如确需乘车来校,且所乘车辆在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的,可申请办理一辆车的限时免费通行权限。车辆入校后可单次免费停放2小时,超过2小时后门禁系统将进行计时收费。

教职工办理车辆限时免费通行权限,须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提交机动车行驶证、能证明亲属关系的结婚证或户口本(或人事档案簿页)的原件和复印件,报保卫处审核。

第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校内各二级单位因实际工作需要直接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制外用工人员,以及经学校批准委托校外机构劳务派遣、在校内从事后勤保障和服务性工作的编制外用工人员(以上均不含附校人员),本人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在本人或其配偶名下的自驾车辆,可在按年度、季度或月份缴纳固定停车费后获得一辆车的长期通行权限,具体缴费标准为:年缴费标准为600元,季缴费标准为150元,月缴费标准为50元。

第十三条  编制外用工人员申请车辆长期通行权限,须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由校内主管部门审核后到保卫处统一办理:

车辆在本人名下的,需提交本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与校内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学校委托劳务派遣的主管部门证明其在校工作的书面材料;车辆在其配偶名下的,还需提交能证明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  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在校各类全日制学生,确需驾车入校的,在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名下的自驾车辆,可在按年度、季度或月份缴纳固定停车费后获得一辆车的长期通行权限,具体缴费标准为:年缴费标准为600元,季缴费标准为150元,月缴费标准为50元。

第十五条  在校学生办理车辆长期通行权限时需提供本人的学生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由所在培养单位统一报保卫处审核、办理;如车辆在其配偶、父母名下,还需提交能证明亲属关系的结婚证或户口本(或人事档案簿页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  有到附属幼儿园接送孩子、入校参加学习培训等长期入校需要的附校事业编制在岗教职工,所驾驶(乘坐)车辆在本人或其配偶名下的,可申请办理一辆车的限时免费通行权限。车辆入校后可单次免费停放4小时,超过4小时后门禁系统将进行计时收费。

附校职工办理车辆限时免费通行权限,须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学校人事处公章,同时提交附属幼儿园出具的子女在学或校内学习培训单位出具的学习培训等需要长期出入校园的证明材料、机动车行驶证、能证明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户口本(或人事档案簿页)的原件和复印件,报保卫处审核。

第十七条  校内公务车辆和教职学工具有免费或长期通行权限的自有车辆在买卖更换后,应及时向保卫处提交有关证件并附车辆买卖更换的手续或证明。未及时变更信息的车辆按校外车辆按次计时收费管理。

第十八条  校内相关人员的人事关系发生变更时,如调离、辞职、辞退、开除、死亡等,所在单位或所属管理部门应及时将人事关系变更情况报保卫处备案。学校将定期对车辆通行权限进行审查、复核。

第三章  校外车辆管理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校外车辆,可自行选择按年度、季度或月份缴纳固定停车费获得长期通行权限,或选择按次计时缴纳停车费:

(一)经常进出校园的后勤保障送货或施工车辆;

(二)在校内承包或租赁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及所属人员车辆;

(三)办公地点在校园内的外单位及所属人员车辆;

(四)与校内单位有长期业务往来关系的车辆;

(五)附属幼儿园校外家长接送学生的车辆;

(六)来校短期学习培训和教学人员的车辆。

第二十条  符合第十九条规定的相关车辆驾驶人在申请车辆长期通行权限时,除需提供本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外,还需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材料报保卫处审验:

(一)后勤或基建部门出具的长期送货或入校施工证明;

(二)单位或本人驻校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如承包、租赁合同等;

(三)附属幼儿园出具的子女在校学习的证明;

(四)接受本人短期来校学习培训或教学的校内单位出具的证明。

相关车辆在买卖更换后仍需进出校园的,应及时向保卫处提交相关证件并附车辆买卖更换的手续或证明。变更审验前,相关车辆暂按次计时收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符合第十九条规定的相关车辆可于每日5:00—22:00在校园内停放,按年度、季度或月份缴纳停车费的具体标准为:年缴费标准为1500元,季缴费标准为400元,月缴费标准为150元。规定时间外停放车辆需计时缴纳停车费。

第二十二条  车辆按次计时收费标准为:

机动车入校后第一个小时收取停车费5元,第二个小时起按3元/小时收取停车费;停车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在校内停车超过24小时的,每24小时内最高收取40元停车费。

第二十三条  到学校办理公务的外来车辆,可持《公务车辆出入凭条》免费通行。

《公务车辆出入凭条》由保卫处根据各单位公务往来情况按学期定额发放,如各单位使用数量超出额定标准,超出部分则需按照每张5元领取。

第二十四条 《公务车辆出入凭条》应按以下规定使用:

(一)《公务车辆出入凭条》只限车辆入校当日使用,车辆超过规定时间段停放的,超出部分按相应标准计时收取停车费。

(二)每张《公务车辆出入凭条》只能抵用一次外来公务车辆出入,使用时必须填写使用日期、车牌号码、接待人姓名,并加盖接待单位公章方为有效。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公务车辆出入凭条》,一经发现,学校有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校外的大型客、货机动车辆,不予办理长期通行权限登记手续,进出校园须按次计时缴纳停车费。

第二十六条  出租车原则上不得驶入校园。老、弱、病、残、孕等人员或因极端天气、持有重物等特殊情况需乘坐出租车入校的,车辆在校区内停车不超过20分钟(含20分钟)、同门进出的免收停车费,但禁止出租车在校园招揽乘客。

第二十七条  执行任务的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金融押运车、邮政运送车、垃圾清运车等特种车辆免费通行。

第二十八条  参加在校内举办的大型活动的校外机动车辆,经学校批准,可在活动举办前向保卫处备案车辆信息,在活动期间限时免费通行。如遇新生入学、校庆庆典等学校重大校内活动,经学校批准,各校区门禁根据管理需要实行限时免费通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本部校区南门(临文昌路门)为校内公务车辆、教职学工车辆、特种车辆等长期授权通行车辆专用通道,其他车辆不得由此门进出校园。

第四章  校门通行时间

第三十条  根据校园交通管理的需要,两校区各校门开放通行时间如下:

(一)本部校区

西门(临人民大街门):24小时开放通行

南门(临文昌路门):6:00—22:00

北门(临幼儿园门,仅作出口):6:00—18:00

东北门(临新三舍门):6:00—22:00

(二)净月校区

1号门(临净月大街门):6:00—20:00

2号门(临博硕路门):24小时开放通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对于在申请办理免费或长期通行权限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或个人,经查实后取消授权资格,如为校内单位或个人的,同时报送学校,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具有免费或长期通行权限的车辆应由申请人本人驾驶,车辆不得借与他人使用。学校保卫处将不定期对校内相关车辆进行抽查,确认是否为申请人本人驾驶或者所用,如发现车辆有三次以上(含三次)非本人驾驶或者所用,将取消通行权限并报送学校,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和《东北师范大学校园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机动车辆,保卫处将记录其违章行为,对相关单位和驾驶人做出警告,并定期在校内通报;对于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违规停放、违章驾驶及不服从管理行为的,学校有权禁止其车辆入校。违反法律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收取的停车费主要用于校园损坏道路的维护、交通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及管理人员费用的支出等。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东北师范大学党委保卫部/保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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