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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2-10-26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校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下简称综治)工作,创建和谐、安全、文明的校园,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央综治委《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试行)》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健全校园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完善校园安全防控体系;各单位齐抓共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运用评估、督导、考核、激励、惩戒等措施,综合治理校园安全,打击和预防违法犯罪,维护校园稳定,创造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切实保障校园安全稳定。

第三条 学校综治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贯彻“教育为主、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综治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学校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是综治工作的责任单位(以下简称综治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工作组织机构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贯彻落实学校相关工作要求和措施。全体师生员工依法行使和履行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综治委),负责组织领导全校综治工作。校综治委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安全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其他校领导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综治工作。校综治委成员主要由学校相关党政职能部门和群团组织等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综治委主任是学校综治工作第一责任人,综治委副主任为学校综治工作直接责任人,其他校领导承担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综治工作责任。

第七条 校综治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校综治办),设在保卫处,负责校综治委日常工作。

第八条 综治责任单位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综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综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负责人担任。各单位应设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综治工作。

第九条 综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本单位综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为本单位综治工作直接责任人,其他领导承担各自分管领域的综治工作责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校综治委工作职责:

(一)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全校综治工作,贯彻党和国家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落实有关工作要求;

(二)制定综合治理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定期召开综治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检查和落实有关工作;

(三)落实综治工作责任制,定期对各单位综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检查和指导以及执行综治工作奖惩制度;

(四)完成校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校综治办工作职责:

(一)根据学校党委、校综治委的要求和部署,负责学校综治委的日常工作;

(二)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全校综治工作情况,对基层单位落实各项安全责任情况和安全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向校综治委汇报工作并提出工作建议;

(三)负责起草学校综治工作计划、总结,对有关综治工作进行信息收集上报、整理归档和宣传报导工作;

(四)定期组织召开综治工作相关会议,依据相关规定,组织年度综治工作考核、验收;

(五)积极组织、协调清理整顿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工作,为学校创造良好的校园周边治安环境;

(六)完成校综治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综治责任单位工作职责:

(一)负责开展本单位综治日常工作,将综治工作与本单位年度总体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总结;

(二)认真落实各级综合治理责任制,逐级签订综治责任书;建立健全本单位综治管理制度,做到有计划、有分工、有落实;

(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认真执行和落实政府部门和学校有关安全管理及安全稳定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要求,消除不安定因素,预防和遏制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及灾害事故的发生;

(四)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调解处理各类矛盾纠纷,做好重点人员的教育转化和控制工作,及时化解影响安全稳定的各类情况;

(五)定期对本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各类安全隐患;

(六)对本单位人员进行法制及各类安全制度的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遵纪守法自觉性和安全防范意识;

(七)及时掌握本单位有关安全稳定的各类信息,做好传达与上报工作;

(八)完成校综治委、校综治办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工作考核

第十三条 校综治委负责综治考核的组织领导,校综治办具体组织实施。综治工作检查验收按年度进行,每年初具体检查验收上一年度工作、部署本年度综治工作。

第十四条  校综治办组成检查验收小组,按照《东北师范大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标准》对各单位综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五条  检查验收小组在检查验收中与被检查验收单位因具体问题发生分歧时,由校综治委裁决。

第十六条  综治工作检查验收标准实行百分制,检查验收结果分为先进单位、达标单位和不达标单位三个等级,95分以上为先进,70分-95分(含95分)为达标, 70分(含70分)以下为不达标。

第十七条  对综治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一)对综治工作不重视,组织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管理不到位,综治工作开展不利的;

(二)对不安定因素、内部矛盾不及时排查化解或处置不当,发生群体事件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因管控过失,发生杀人、抢劫、强奸、爆炸、重大火灾等恶性案件及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安全事故的;

(四)对安全隐患检查、整改不力,对公安、保卫部门下达的隐患整改不及时落实,造成重大恶性案件和安全事故的;

(五)发生严重失密、泄密、窃密及其他危害国家安全事件或剧毒、麻醉药品、放射性物品被盗、丢失等严重危害社会安全事件的;

(六)在举办大型活动、实验、生产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重大财产损失的,或发生事故产生恶劣影响的;

(七)因教育管理不力,本单位师生员工发生重大犯罪行为,在校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年度考核未达标的;

(九)发生其他影响校园安全稳定和平安和谐校园建设的重大问题,需要予以一票否决的。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八条 综合治理奖励属校级奖励,奖励经费纳入学校预算。

第十九条 在每年度的综治考核先进单位、达标单位中推选综治工作先进个人,由校综治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各综治责任单位推选先进个人人数。

第二十条 连续三年年度考核被评为先进单位的,确定为标兵单位。被确定为标兵单位的,从下一年度开始重新计算评选标兵单位年限。

第二十一条 对于评选出的标兵单位、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学校予以表彰,颁发奖杯、证书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对有特殊贡献的集体或个人,推荐参加上级综合治理先进的评选。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不达标单位,学校视情节予以约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被一票否决的单位下年度不能参评先进集体,本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不能评优、晋级、晋职。

第二十四条 对责任心不强,单位安全管理混乱、发生人为灾害事故、影响学校政治稳定事件和有影响的刑事、治安案件及群体性事件的单位领导和责任人,根据其相应承担的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东北师范大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东北师范大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标准》(2005年)、《东北师范大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星级先进单位评比实施办法》(2005年)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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