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阅原则
校园视频监控资料仅限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机关和纪检等部门,以及本校单位和师生员工查阅。
其他校外单位和个人如非紧急情况,不予查阅。
查阅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二、查阅申请
由申请人填写《校园视频监控资料查阅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请申请人认真阅读“申请人承诺”,如实详细填写相关内容、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执《申请表》、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工作证、学生证等原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学校保卫处办理查阅业务。
校外单位和个人因特殊情况须申请查阅的,单位意见可免予签署。
注:1.学生查阅视频监控资料可由辅导员审批签字。2.严禁代替他人申请查阅视频监控资料,查阅必须是涉事当事人申请。
三、审核环节
经办人员审核《申请表》信息完整性与准确性,在确定查询内容不违反安全保密等规定前提下,核对当事人或查询人证件无误后,在《申请表》上签字,安排查询事宜。非本校人员调用监控,需经保卫处分管治安业务的处级领导批准。
四、资料查阅及存档
校园视频监控资料查阅应由保卫处指定人员负责。允许有一名当事人或者查询人进入监控室进行查阅,查阅结束后,经办人员填写“查阅结果”,申请人确认后,签字离开,不得在监控室停留,期间严禁拍照截图、录音录像等行为。
《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于完成查阅工作当日,由保卫处治安科统一存档保管。
五、协查办理
经处领导同意,公安机关等部门可凭本人工作证件进行视频监控资料查阅调用,查询人员须填写《申请表》。公安机关若需拷贝视频监控资料作为案件资料的,需请示处领导同意后方可带走。
注:
1.《申请表》可在保卫处领取或在保卫处网站“办事指南”专区下载。
2.《申请表》仅供申请查阅校园视频监控资料使用。
3.复制调取视频监控资料,仅限公安、检察、法院、国家安全机关和纪检等部门,不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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