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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校园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2-10-25     点击数:


东北师范大学校园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交通管理,保障校内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产、生活秩序以及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入东北师范大学校园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行人及来校工作、学习和活动的校外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为了控制进入校园车辆数量,有效利用校内交通资源,学校对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实行智能车辆门禁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机动车包括汽车(客车、货车、轿车、特种车辆)、电瓶车、摩托车(三轮、二轮、轻骑)、专用工程车等。

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电动助力车及残疾人专用车等。

第五条  以下车辆禁止进入校园:

(一)出租车

(二)畜力车;

(三)非法载客人力三轮车、板车;

(四)非法拼装两轮摩托车;

(五)非法载客残疾车(残疾人专用除外);

(六)拖拉机及其它农用车;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长春市规定不能上路的其它车辆。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是校长领导下的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学校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交通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二)根据交通安全管理的要求,督促开展学校的交通管理工作,监督各单位履行交通安全责任情况;及时研究处理涉及交通安全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研究制定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交通安全工作计划及其他涉及学校交通安全的工作方案等。

第七条 保卫处是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

(一)起草并推动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交通安全工作计划、方案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负责校园道路交通设施设置和停车场(位)规划;

(三)负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校园交通秩序的维护和管理及大型校园活动的交通管制;

(五)负责学校交通安全方面对外联系和协调工作;接受公安交通安全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校园内交通安全事故;

(六)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任务。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交通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开展交通安全的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教职员工和学生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的意识;师生员工有自觉学习安全、法律知识和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义务。

第三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九条  校园内的车辆和行人须按交通标识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应遵守行人和非机动车优先通行的原则。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其他非正常的交通活动;不得损坏和随意拆卸、移动校园内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

第十一条  在校园道路上施工,施工主管部门应在施工三日前将道路施工地点、时间、工期及安全措施以书面形式报保卫处备案,并发布道路施工通知(告)后方可施工;在施工期间,应在施工路段的明显位置设立告示牌和安全标志,确保交通安全。

第十二条  校园道路上禁止随意停车、堆放物品、占道经营或从事其他妨碍校园道路安全秩序和畅通的行为。

第十三条  校内举办大型活动或发生紧急状况时,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在此期间驶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和通行的行人应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四章  机动车辆通行

第十四条  机动车辆进出校园,须自觉接受学校交通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查询,严格遵守《东北师范大学校园机动车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进出校园的车辆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规定、具有完备的手续、安全性能良好,严禁故障车在校园内行驶。

第十六条  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出入校门应减速慢行,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和查验;

(二)任何车辆不得有随意阻塞校门、恶意封堵校内道路等有碍校门、道路畅通的行为;

(三)禁止鸣笛,靠右侧道路行驶,注意避让行人;

(四)严禁在校园道路上练车、无证驾车、酒后驾车、飙车、逆行、试刹车等违法和影响校园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十七条  装载危险化学品(含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车辆,不得进入校园;确需进入的,应持公安部门核发的相关许可及学校使用部门的相关证明,经批准后方可进入校园,并按指定的路线行驶。

第十八条  外运物品的车辆,须持物品所属单位证明,并由门卫登记、准许后,方可出校门。

第十九条  本部校区南门(临文昌路门)为学校公务车辆、教职学工车辆、执行任务特种车辆专用通道,其他车辆禁止通行。

第五章 非机动车、行人通行

第二十条  进入校园的非机动车和行人应自觉遵守国家、省、市的交通法律法规和学校的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非机动车进出校门应减速慢行,在校内靠道路右侧行驶,车速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

第二十二条  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道路靠右侧路边行走,穿越道路或路口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

第二十三条  进入校园的非机动车和行人严禁实施影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二)不得在车道内并排行走、坐卧、停留、嬉闹、进行各类体育运动等;

(三)不得追车、抛物击车;

(四)不得在校园道路上逆向行驶、违章带人或双手脱把骑车;

(五)未经批准不得在道路上举办文体、娱乐比赛活动;

(六)不得攀爬、踩踏或损坏交通设施;

(七)禁止实施其他影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和人身安全的行为。

第六章  车辆停放

第二十四条  驶入校园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应按照停车指示标志在划定的停车场(位)有序停放,校门内外20米内、校园人行道、楼寓出入口、消防疏散通道、车辆和人员密集区通道、设有禁停标志的道路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禁止停泊车辆。

第二十五条  学校班车应在规定的场所停车,在指定站点上下客。自行车应有序停放在自行车棚和停车线内。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举行大型和重要活动,由保卫处负责指定临时停车地点,并可视情况实施交通管制,机动车辆驾驶人、非机动车辆驾乘人应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举办相关活动需占用校内道路或停车场地的,须在举行活动三天前将活动计划报保卫处备案,并在指定区域内举行。

第七章  违规及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以上规定行为的,学校保卫处有权对有关责任人姓名、单位、违规类型、车辆号牌等信息进行通报;对违反本管理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视情况给予违规提示、警告或加入到门禁系统黑名单,禁止入校;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校园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报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交通事故中有人员受伤的,当事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发生轻微交通事故、符合交通事故快速理赔程序的,应在拍摄事故现场照片后迅速将车辆移动到指定停车场地,不得滞留、阻碍交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颁布施行,原学校有关交通和机动车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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