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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2-10-26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吉林省消防条例》、《普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指南》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学校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师生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学校的消防工作责任体系。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定消防工作应急预案,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属单位、人员以及在学校从事各类活动的其他单位、人员。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学校成立安全防火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安全防火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保卫处,为负责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简称“学校消防机构”)。安全防火委员会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组织研究制定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规章和制度;

(三)组织研究制定消防安全工作发展规划;

(四)研究重大火灾隐患整改;

(五)组织开展学校消防安全奖惩工作。

第七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防火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各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职责。

第八条 学校分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校长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校长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九条 保卫处作为学校消防机构,对学校消防工作实施检查、监督、指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消防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经费预算、工作计划等;

(二)监督检查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纠正和处理违章行为;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管理、运转与检验、检测和维修情况;

(四)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五)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消防演练;

(六)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七)督促校内单位申报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手续,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备案工作;

(八)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九)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行政负责人和其他驻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落实学校各项消防工作任务;

(三)在本单位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并建立消防安全考核、奖惩制度;

(四)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协助学校消防机构、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的查处。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督促落实;

(三)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

(五)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六)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

(七) 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重点单位(部位)要设置消防安全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

(二)加强火源、电源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

(三)落实消防安全巡查制度;

(四)及时制止和纠正消防违章行为;

(五)妥善处置应急情况,迅速报告火险火警。

第十三条 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一)校长与各单位行政负责人每年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学校主管学生安全的校领导与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每年签订《学生消防安全教育管理责任书》,各单位与个人之间每年逐级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

(二)各单位要与其引进的施工、承包、租赁、经营等单位和个人签订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重点单位(部位)的管理

重点单位(部位)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明确管理责任,落实防范措施,实行严格管理。

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主要有:

(一)学生公寓、教职员工公寓、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校内超市、宾馆、培训中心、中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人员聚集场所;

(二)校园网络、广播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快递等单位;

(三)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展览馆;

(四)学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五)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单位;

(六)三级防火建筑使用单位;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研究所(中心)、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以及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等;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第十五条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

(一)学生公寓公共区域的日常防火巡查、消防违章行为纠正由后勤服务部门负责。学生公寓寝室内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消防违章行为纠正由学生工作部门和所在学院负责;

(二)留学生公寓公共区域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消防违章行为的纠正由留学生服务部门负责。留学生公寓寝室内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消防违章行为纠正由留学生管理部门和培养单位共同负责;

(三)学生违章行为的处理由学生工作部门负责。留学生违章行为的处理由留学生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教职员工公寓管理

(一) 教职工单身公寓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后勤服务部门及教职工所在单位负责;

(二) 外来务工人员公寓的消防安全管理由用工单位负责;

(三) 外籍教师公寓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公寓管理服务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实验室管理

(一)实验室及化学危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实验室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负责;

(二)实验室管理部门要制定实验室和化学危险品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三)化学实验室及库房建筑等级应为二级以上,电器设备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四)要严格落实化学危险品的购买、领取、使用、保管、回收等管理制度;

(五) 化学试剂等废弃物的回收与处理必须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第十八条 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一)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二)必须有专用仓库并分类储存,要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

(三)管理和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消防设施管理

(一)基建部门对新建楼宇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及敷设电路,所有建筑及工程交付使用前应履行消防审批手续,保证消防设施安全、有效;

(二)后勤管理部门对校内建筑物内外的消防给水设施、设备及电路进行定期检测、维修;

(三)校内独立法人单位(除承担学校实验、生产、教学任务的)、独立经营核算单位消防设施的维修和管理由本单位负责;

(四)在校内进行施工、承包、租赁、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维修、管理自行负责。

第二十条 消防控制室管理

(一)后勤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负责消防控制室人员配备及日常管理,保卫处负责操作人员业务培训及设备管理和维护;

(二)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业培训,持证上岗,按有关要求配备,并保持相对固定;

(三)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四) 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控制室建设要求进行消防控制室标准化建设。

第二十一条 灭火器材配备与管理

(一)保卫处负责公用建筑内灭火器材、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识的配备及维修;

(二)校内独立法人单位(除承担学校实验、生产、教学任务的)、独立经营核算单位及在校内进行施工、承包、租赁、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灭火器材自行配备与维修;

(三)灭火器材的日常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灭火器材。

第二十二条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管理

(一)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公寓等公用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管理由后勤服务部门负责;

(二)多单位使用同一栋建筑的,由各单位按所辖区域管理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三)自管楼宇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

(四)校内各单位必须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严禁占用、堵塞消防通道;

(五)学生公寓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窗口、阳台、疏散门等部位,禁止设置铁栅栏等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管理

(一)新建项目由建设部门上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并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二)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必须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三)建筑工地因需要搭建临时建筑时,建设单位必须将临时建筑位置、面积、用途、防火措施、消防安全责任人及消防器材配备等情况报学校消防机构审批,并在规定时间内拆除;

(四)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必须按规定履行申报手续,未经审批不得施工。一般装饰装修工程由学校消防机构备案,涉及改变使用功能的重大装饰装修工程必须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并将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五)各项工程的消防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建筑材料及装饰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六)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学校消防机构、基建部门、后勤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对消防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七)工程竣工财务报销时须由学校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未履行消防审批手续擅自施工的,学校消防机构负责人不予财务报销签字;

(八)因未履行申报手续擅自施工产生消防安全事故后果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人员伤亡的,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大型活动管理

(一)举办活动的主办单位,必须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预先申报,同时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行;

(二)举办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必须书面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三)举办活动的主办单位,必须制定消防应急灭火、疏散预案,确定现场消防安全负责人;

(四)因未履行申报手续或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活动产生消防安全事故后果的,由主办单位承担。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人员伤亡的,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供电、用电管理

(一)后勤管理部门是供电、用电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用电检查、维护和管理,制定供电、用电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纠正和处理违章用电行为;

(二)配有电气从业人员的单位,自行负责本单位的用电检查、维护和管理;

(三)校内建筑的电气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四)改造和更换电气线路、安装用电设备、购买使用大功率电器、临时用电必须经后勤管理部门审批;

(五)电气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六)用电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用火管理

(一)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二)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事先向学校消防机构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三)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七条 出租房屋、商业网点及外来人员的管理

(一)校内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出租单位负责;

(二)在校内租用房舍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业网点,营业前必须到学校消防机构登记备案

(三) 在校内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八条 消防档案管理

(一)校内各单位必须建立规范的消防档案;

(二) 消防档案应全面反映本单位消防安全基础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三)消防档案要做到记载及时、内容完整、图表清晰、字迹工整,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四)消防档案应按年度装订造册,妥善保管防止遗失。

第二十九条 高层、地下(半地下)建筑管理

(一)高层建筑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疏散路线示意图;

(二)地下(半地下)室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禁止用做学生或员工宿舍。用于经营性活动的必须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

第三十条 火灾事故处理

(一)发生火灾时,有关单位应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疏散人员;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谎报火情或有意延误、阻挠报警,应为报警提供便利;

(三)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检查和隐患整改

第三十一条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自检自查。自检自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识、应急照明设施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识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人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的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识、应急照明设施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识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单位自查、巡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受检查单位(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消防机构应责令其当场改正: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经常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等影响设备正常使用的;

(六)擅自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七)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八)未经审批举办大型具有火灾危险性活动的;

(九)违法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十)违章用火、用电、用气的;

(十一)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消防机构应签发消防安全整改意见书:

(一)在地下(半地下)室、车间或仓库内设置集体宿舍的;

(二)违章搭建临时建筑、影响安全布局、占用防火间距、阻塞消防车通道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未设防火分隔或消防设施损坏、有故障的;

(四)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或标识错误,影响安全疏散的;

(五)消防水源、消火栓、灭火器材损坏的;

(六)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设施有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

(七)室外消防设施被埋压、圈占、损坏、影响使用的;

(八)电器、燃气用具的安装或线路、管路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危及消防安全的;

(九)在具有火灾危险场所或部位使用可燃或易燃装修材料的;

(十)重点工种人员和消防控制系统的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十一)其他需要签发消防安全整改意见书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消防机构有权责令其停工、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

(一)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未经消防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未经消防验收投入使用的;

(三)生产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擅自生产的;

(四)大型活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擅自举办的;

(五)商业网点未经消防审批擅自营业的;

(六)电工、焊工、油工、木工等重点工种人员无证上岗或违章作业的。

第三十八条 隐患整改

(一)各单位应及时核查和消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学校消防机构指出的各类消防安全隐患;

(二)消防安全隐患能够立即消除的,隐患单位应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及时向本单位的上级主管领导和有关单位报告,提出具体整改方案,确定整改的部门、人员、措施、期限,落实整改资金;对无能力解决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学校消防机构、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提出书面报告;

(三)消防安全隐患尚未消除的,相关单位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发生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四)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完毕,应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单位上级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同时报送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五章 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定期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校内各单位要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法律法规、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重点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预防措施;

(三)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的技能;

(五)应急疏散、自救逃生的常识。

第四十条 各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

(一)学校及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公寓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操作及其他重点工种人员;

(四)志愿消防队员;

(五)其他依照规定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四十二条 学校和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自救和应急救援提供人员和装备保障。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 各类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预案中涉及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名称、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储备情况和应对措施等内容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十四条 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其他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五条学校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四十六条 消防经费包括日常消防经费和专项消防经费。

日常消防经费主要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及表彰奖励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经费的使用由保卫处组织实施。

专项消防经费主要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和改造消防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基础设施、设备。经费的使用由学校指定的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章

第四十七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单位综合治理考核评比和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业绩作为单位集体评优和个人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指标。学校对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人员进行表彰,视情况给予200至2000元奖励:

(一)认真履行安全岗位职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对消防安全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

(二)制止不安全行为,避免发生火灾事故的;

(三)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和扑灭初起火灾,避免火灾事故的;

(四)在火灾扑救过程中判断正确、处置果断、扑救事迹突出的;

(五)积极参加消防培训教育,在消防技能、业务理论比赛中取

得优异成绩的;

(六)获得市级以上政府或部门消防安全奖励的;

(七)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其他优异成绩和突出表现的。

第四十八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对发生火灾的单位实行相关考核评比“一票否决”。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规定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消防安全工作未达标的单位不得评为年度先进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取消年度评奖评优资格,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罚款上缴学校财务,由学校消防机构监督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况处以1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营业性场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不能保障疏散、安全出口畅通的;

(二)违反规定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或者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三)校内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四)未经报审和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举办集会、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

(五)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埋压、遮挡、圈占消防设施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在工作时间内将安全出口上锁或偷窃、毁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

(七)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学校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八)为推卸责任,火灾发生后隐瞒起火原因、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够成犯罪的;

(九)施工人员不按消防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引发火险、火灾的;

(十)消防安全工作负责人不认真履行职责,未落实有关规章制度,教育管理不力,未及时整改火险隐患,引发火险、火灾的;

(十一)值班人员失职或擅离职守,引发火险、火灾或延误火险、火灾补救的;

(十二)违反消防安全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程,引发火险、火灾的;

(十三)违反用火、用电管理规定的;

(十四)其它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上述款项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造成火灾者,要逐级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校内单位所属师生员工违反本规定的,参照上述款项执行。学生违反本规定的,由学生工作部门和所在学院(部)或培养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章

第五十条本规定所称单位,包括学院(部)、处(部、室)、所、中心、直属、附属单位等。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安全防火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4月10日起施行,原《东北师范大学消防安全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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